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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技学会_行业信息_食品行业

食品科技学会_行业信息_食品行业

所在地区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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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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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介绍

    *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主要职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目的任务

    *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的目的和任务是:

    ——主持食品科学技术的国内、国际交流;

    ——促进食品工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推动食品科技界专家、学者、企业家之间及与相关学术团体间的合作;

    ——推动食品科技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支持食品生产、保藏、加工、制造及流通等方面的技术革新;

    ——普及食品科技基本知识。

    开展活动

    *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作为*食品科技界的代表,参与组织影响*食品工业与科技发展的重要决策咨询工作,是食品科技学术交流的主要渠道;科普工作的主力军;民间国际交流的主要代表。

    组织刊物

    *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编辑出版或合作编辑出版的刊物有《*食品学报》、《会员通讯》、《中外食品工业》、《食品与机械》等。2001年起,每年定期编印《*食品工业与科技蓝皮书》。[1]

    组织结构/*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机构设置

    1、全国各省市设有地方食品科技学会或食品学会,接受*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业务指导。

    2、下设18个专业分会:

    (1)黄酒分会

    (2)饮料分会

    (3)儿童食品分会

    (4)甜菜糖分会

    (5)甘蔗糖分会

    (6)柠檬酸分会

    (7)酶制剂分会

    (8)面制品分会

    (9)冷冻与冷藏食品分会

    (10)食品添加剂分会

    (11)食品机械分会

    (12)运动营养食品分会

    (13)大豆食品分会

    (14)功能食品分会

    (15)果蔬加工技术分会

    (16)乳酸菌分会

    (17)营养支持专业委员会

    (18)食品物流技术分会

    3、重点组成2个工作委员会

    (1)*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

    (2)*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专家委员会

    理事名录

    名誉理事长

    潘蓓蕾

    第六届理事会顾问

    陈君石、庞国芳

    第六届理事会名誉副理事长

    陈坚、潘迎捷、李琳、罗云波、胡小松、饶平凡、贾志忍、王延才、蔡木易、刘秀梅、蔡永峰、李永敬?

    组织章程/*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章总则

    *条本会名称:中文名称:*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INSTITUTEOFFOODSCIENCEANDTECHNOLOGY(简称CIFST)。

    第二条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由全国广大食品工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从事食品行业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食品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和党和政府联系食品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桥梁,是*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食品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食品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促进食品科学技术的普及提高,促进食品科技人材的成长和提高,维护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促进食品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协,挂靠单位*轻工业联合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75号中科大厦B座201室,邮政编码:100006。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是围绕食品科技及相关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根据党和国家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组织食品工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研究、探讨食品工业的发展战略及各项技术经济政策,为有关领导部门的决策起参谋作用。

    (二)开展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区的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加强学科渗透,部门协调,地区联合。使科技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提高食品工业科学技术的整体水平。

    (三)领导所属各专业分会,开展专业性的学术活动。协调与指导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食品科技学会开展相应的学术活动。

    (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与展示,扩大与国际食品科学技术界的学术联系,充分发挥作为国际食品科技联盟(IUFoST)会员国的作用。

    (五)编辑出版学术性、科普性食品刊物,组织食品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的交流,普及食品科技知识,传播先进的食品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六)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培训食品科技人员,提高现有食品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

    (七)开展食品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项目和工程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八)通过各项学术活动,发现和表彰优秀学术论著、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发现和表彰优秀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领导部门推荐。

    (九)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积极促进优秀产品、新产品信息发布等各项活动的开展,依法兴办科技开发实体及第三产业。

    (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食品科技界的意见和建议,为食品科技工作者履行权利和义务提供保证。

    (十一)关心离退休食品科技工作者,组织、支持他们发挥专长,继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贡献。

    (十二)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外藉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并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六)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查批准,提交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加盖本会印章的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二)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四)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外籍会员

    (一)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会员(个人,团体,外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总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较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修改草案经二届十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试行,交2001年2月21日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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